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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全区环保产业的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17/9/13

内政发〔2017〕10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培育环保产业新业态,规范环保产业市场秩序,促进我区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大力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决守住发展、生态、民生三条底线,坚持美丽与发展双赢,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壮大绿色环保产业为目标,以培育规范市场为手段,以创新体制机制为保障,大力提升重点领域环保技术装备水平,积极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环保产业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装备制造水平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取得重点突破,形成一批拥有知识产权的装备和产品;工业、电子、农牧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等综合利用产品的附加值明显提高,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生态环境大数据、绿色金融、绿色认证、排污权交易等新兴环保服务领域不断拓展,信息化、多元化、一体化环保服务模式逐步形成。

      环保产业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培育壮大环保产业龙头企业,打造环保产业高新技术园区,发挥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和环保园区的产业集聚效应;建立统一开放、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规范环境咨询、污染治理和环保设施建设运营等市场竞争,形成政府引导、行业引领、机制健全、服务高效的环保市场体系,将环保产业打造成我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推动重点领域环保产业发展

(一)提升环保技术装备水平。

      加快大气治理技术装备的发展和应用。大力发展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及超低排放技术和装备,钢铁、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的烟气脱硫技术装备;推进有机化工、医药、生物发酵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的开发应用;推广水泥企业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脱硝设备应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质监局配合)

      推动水处理技术与装备水平的发展。重点发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适合中小城镇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适用技术和一体化处理设备,畜禽养殖污水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设施;推广工业集聚区污水治理技术,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成套处理装备,重金属废水处理及回用技术;推进中水回用技术装备的研发及应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农牧业厅、质监局配合)

      推广固废污染源治理装备及土壤修复技术。大力发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处置和危险废物、工业固废、农业秸秆处理处置先进技术。推广受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技术。(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质监局配合)

      加强环境监测、监控仪器设备和环境信息化装备的开发与应用。引进环境监测传感器、物联网芯片等装备的制造,提高细颗粒物(PM2.5)等监测设备的稳定性,推进大气、水等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监测技术设备的应用,加快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形成天地一体化的环境监测、监控体系。(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配合)

(二)加强资源循环利用。

      支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高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冶炼废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及综合利用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积极发展尾矿提取有价元素、生产建筑材料的高效利用技术;推广煤矸石生产超细纤维、高档保温隔热材料、陶瓷制品、煤系高岭土等产品及发电、胶结充填技术的应用;开发钢渣大规模低能耗破碎磁选、有色冶金渣提取有价金属及整体利用、含重金属冶炼渣无害化处理及深度综合利用技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科技厅、环保厅配合)

      建设“城市矿产”工程。完善废旧物品、废旧电子产品和电器的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废旧电器破碎、拆解、分选的技术装备水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商务厅牵头,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深化城市、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综合利用。推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生产新型燃料等资源化利用方式,加快建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促进生活污水的再生利用,推进污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环保厅配合)

      推动畜禽养殖和农业种植废弃物的资源循环利用。重点发展畜禽粪污生产有机肥和沼气的先进设备,农作物秸秆粉碎还田及其生产燃料、沼气、生物天然气、生物柴油、乙醇、饲料、肥料、人造板材、食用菌等产品的技术和设备。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的回收、处理与综合利用。(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保厅配合)

      提高园区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加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建设,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鼓励和支持园区建设废物交换利用、能量分质梯级利用、水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等基础设施,促进园区内企业废气、废水、废渣等资源就地循环利用,实现园区内项目、企业、产业有效组合和循环链接;围绕自治区支柱产业和园区主导产业,加大产业下游企业引进和培育力度,加快消纳利用现有废弃资源,努力形成产业之间的配套关系,促进绿色工业园区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商务厅配合)

(三)发展壮大环保服务业。

      推动生态环境大数据中心的建立,开展数据资源整合、数据分析处理、环境综合决策、辅助环境监管、环境舆情监测等服务。打造集环保技术交流、环保综合服务、电子商务及其他配套服务于一体的“互联网+环保”产业平台。(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统计局配合)

      加快发展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估、排污权交易、绿色认证、绿色金融等新兴环保服务业。鼓励第三方环保服务公司为政府、园区、行业、企业等在监测、监理、环评、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提供多元化、一体化的环保服务。(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内蒙古保监局配合)

三、培育环保产业市场

(一)发挥龙头企业辐射带动作用。

      研究制定积极有效的优惠政策,大力培育发展环保产业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资本运作、人才技术、品牌产品、运营管理、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辐射带动作用。引进吸收国内外环保科研、技术、人才资源,集中优势力量,打造自治区环保产业的龙头企业,引领带动我区环保产业发展。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第三方治理、第三方技术服务等社会化环境保护市场运营模式。(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配合)

      通过龙头带动和完善政策机制,促进环保骨干企业快速成长,有效推动我区环保产业向规模化、专业化、集群化、高端化发展。重点支持一批创新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市场信誉好的环保骨干企业,在做专、做精上下功夫,攻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治污难题,构建成熟商业模式,增强企业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配合)

      加快绿色环保创业孵化体系建设,支持环保小微企业及创业创新(“双创”)企业发展,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技术进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的企业。落实小微企业及“双创”企业财政支持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完善贷款担保、贴息、风险补偿机制等,促进金融支持措施落实。(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保厅、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配合)

(二)推动环保产业集聚发展。

      围绕我区主导产业及布局,集中建设一个环保产业集聚区、四个发展板块,实现集聚发展。通过支持和鼓励呼包鄂地区建设环保产业园,大力发展火电、煤化工、钢铁等行业污染防治的装备制造,建设环保创业园,培育孵化小微企业开展环保高新技术实验、研发和转化,加快形成环保产业集聚区。围绕呼包鄂、乌海及周边地区和霍林河周边地区等产业聚集区域的大气污染治理需求,采用环保综合服务总承包等方式,提供定制化服务,解决区域大气环境问题,发展环保产业“蓝天板块”;围绕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重点湖泊和黄河、辽河、海河、松花江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需求,采用第三方运营模式,强化重点工业点源污染控制,加快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发展环保产业“碧水板块”;围绕矿区生态修复治理需求,开展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强化尾矿废渣处理处置,提高工矿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发展环保产业“青山板块”;围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需求,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强化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提高农牧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发展环保产业“净土板块”。(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三)创新服务方式推进重点示范工程建设。

      鼓励各级政府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开展城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工程示范。鼓励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对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城镇污染场地的治理与修复、区域水环境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开展综合环境服务示范。鼓励工业园区聘请“环保保姆”或“环保管家”,开展环境咨询、投资融资、污染设施建设运营、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环境治理服务示范。鼓励在煤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水泥、规模化畜禽养殖等企业引入环境服务公司,以环保综合服务总承包形式开展污染治理及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鼓励固体废物从无害化处理向资源化利用方向转变,推广具有应用前景的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实现废弃资源变废为宝。(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配合)

四、加强科技创新与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强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

      依托国家、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和实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创新平台载体建设等工程,开展环保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突破环境保护治理中的技术瓶颈,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影响的科研成果。(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环保厅配合)

      充分发挥我区环保产业市场巨大的优势,有序引进国内外先进环保技术企业落户经营,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我区整体污染防治水平。积极开展技术贸易,引进国内外未产业化技术,通过中试消化、吸收、改造、提高,实现环保新技术工业化应用。(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环保厅配合)

      建设产学研用结合、引领作用显著的示范基地,开展先进环保产业技术和装备的推广应用。支持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加大科研成果研发力度,加快成熟技术转让。鼓励构建企业主导、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参与的创新战略联盟,促进研发成果直接向产品转化。对取得良好经济和环境效益的科技项目,经评估认定后,科技专项资金给予后补助支持。(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环保厅配合)

(二)重视人才队伍建设。

      整合全区环保科研院所人才,建设全区环保科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及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加强我区环保专家团队建设,提供环保领域的技术保障及战略咨询;支持自治区高等院校加大环保学科建设力度,为企业定向培养专业人才;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利用环保产业园的研发和制造优势,联合建立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创业型人才培养基地,促进我区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发挥人才引进“绿色通道”作用,以重点环保产业园、重点示范工程为平台,积极引进环保领域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按照自治区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给予支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配合)

五、强化政策保障

(一)加大财政及融资保障力度。

      各地区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建项目,要鼓励应用PPP模式,自治区财政将比照中央财政的做法,逐步减少并取消专项建设资金补助,而逐步转为补贴运营。在其他自治区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对于有现金流,具备运营条件的项目,要“强制”实施PPP模式识别论证,鼓励尝试运营PPP模式,注重项目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转变环境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投资预算方式,鼓励在环境监测、土地修复及技术性环境规划编制等领域实施政府购买环境公共服务;加大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力度,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不断提高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比例,形成示范效应。制定并实施“以奖代补”、“先投后补”等激励政策。对列入国家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在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伙方并签约落地后对企业实行以奖代补政策。(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配合)

      规范有序运用政府投资基金方式推动我区环保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环保基金的引领作用,创新投融资模式,扩大投融资规模,打通社会资本进入环保产业的通道,解决环保投入不足、资金短缺等问题。支持在环保产业中引入PPP模式,鼓励环保类基金支持以PPP模式操作的相关项目。(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内蒙古银监局配合)

      加快构建绿色金融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发展基于排污权等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积极推行排污权交易由现行定向定额的有偿使用向市场竞价交易转变,探索推动环境权益及其未来收益权切实成为合格抵质押物,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基于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产品。发展环境权益回购、托管等金融产品。通过提供再贷款和建立专业化担保机制等措施,促进绿色信贷发展。推动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支持地方和市场机构通过专业化的担保和增信机制支持绿色债券的发行。鼓励保险机构研发环保技术装备保险等产品,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养殖业环境污染风险管理。(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配合)

(二)完善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落实环保产业相关的税收、价格、土地利用等优惠政策,加大对在我区注册成立的环保类企业的扶持力度。研究制定进一步支持环保产业发展的电价、税收、价格、土地利用等优惠政策,强化政府引导,营造有利的政策环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自治区环保厅、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配合)

      完善收费和价格机制,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严格执行国家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严格落实对燃煤发电机组新建或改造环保设施实行环保电价加价,以及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等支持政策。加快制定并实施秸秆综合利用政府补贴相关政策,促进秸秆综合利用,解决大气污染问题。通过名誉奖励和适当政策支持,鼓励环保“领跑者”的技术研发、宣传和推广,为环保“领跑者”创造更好的市场空间。建立健全环保产业统计指标体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农牧业厅、统计局配合)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环保产业项目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环保重点工程,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重点保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三)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

     进一步加强各级环保产业协会、学会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行业协调、行业自律、市场规范、调查统计、环保技术交流、科学普及等方面的作用,支持各协会、学会开展行业自律,加强行业监督,提供环境保护社会服务与技术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带动产业健康发展。(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民政厅配合)

六、加强组织实施

      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制定具体推进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狠抓落实,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保产业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我区环保产业的良好发展环境。各地区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宣传环保产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的先进事例,强化舆论引导和监督,全力推动我区环保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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